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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伊犁营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肖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犁营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肖建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2006号原告:伊犁营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刘树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靖,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肖建华。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伊犁营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肖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伊犁营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伊犁营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犁营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伊犁营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连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阿古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