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大新镇寺后刘行政村第八村民组,陈XX,中国天然气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扶沟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764号原告扶沟县大新镇寺后刘行政村第八村民组。负责人师发旺,组长。被告中国天然气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扶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旭,经理。被告陈XX,男,汉族,42岁,住扶沟县大新镇敬老院对面XX汽修厂内。本院在审理原告扶沟县大新镇寺后刘行政村第八村民组诉被告中国天然气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扶沟分公司、陈XX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熊红超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扶沟县大新镇寺后刘行政村第八村民组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扶沟县大新镇寺后刘行政村第八村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扶沟县大新镇寺后刘行政村第八村民组负担。审判长 刘 迪审判员 周新红陪审员 王文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