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执字第9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空港支行与广东进源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吴进枝、李丽桐其他案由2015执945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空港支行,广东进源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吴进枝,李丽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94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空港支行,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负责人:邓天泽,行长。被执行人广东进源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吴进枝。被执行人吴进枝,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李丽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空港支行与被执行人广东进源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吴进枝、李丽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2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广东进源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空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3000000元及利息。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空港支行对处分抵押物(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江南路玫瑰花园玫瑰街2号楼商铺7号-11号、15号-18号,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江南路玫瑰花园玫瑰街3号楼商铺3号-22号、24号-28号共34个商铺)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优先受偿的范围与编号为建穗空港最高抵字(2013)0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合计不超过25000000元;三、吴进枝、李丽桐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空港支行就上述判决第二项未获清偿部分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责后有权向广东进源电力物资有限公司追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空港支行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298787.8元、执行费8069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吴进枝名下有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江南路玫瑰花园玫瑰街2号楼商铺9号、16号、4号楼商铺1号-24号共26套房产及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江南路玫瑰花园玫瑰街2号楼商铺7号-11号、15号-18号及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江南路玫瑰花园玫瑰街3号楼商铺3号-22号、24号-28号共34个商铺,被执行人吴进枝、李丽桐名下有位于广州市天河天润路61号西梯202房及被执行人李丽桐名下有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67号1304房,本院已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吴进枝的上述房屋及商铺和被执行人李丽桐的上述房屋(查封档案)。另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并已另案处理了被执行人吴进枝名下房屋及商铺和被执行人李丽桐名下房屋,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云法执字第94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家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