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5民初字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鄢行栋诉被告李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行栋,李金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5民初字649号原告:鄢行栋,男,196X年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告:李金国,男,198X年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鄢行栋诉被告李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通知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世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力振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