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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5民初字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鄢行栋诉被告李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行栋,李金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5民初字649号原告:鄢行栋,男,196X年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告:李金国,男,198X年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鄢行栋诉被告李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通知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世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力振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