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2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吴昌明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昌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714号罪犯吴昌明,男,汉族,初中文化,1966年8月20日出生于镇江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10日作出(2000)镇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昌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0日作出(2002)苏刑执字第76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吴昌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6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05年1月17日、2009年9月28日、2012年3月21日、2014年1月20日作出(2004)、(2009)、(2012)、(2013)宁刑执字第8649号、第7845号、第1341号、第1201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昌明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17年6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吴昌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吴昌明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罚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昌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昌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