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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特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连阳远与董富荣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连阳远,董富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特21号申请人连阳远,男,1928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董富荣,女,1939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连阳远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董富荣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连阳远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董富荣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连阳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连阳远撤回对被申请人董富荣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理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