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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蒋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黄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1077号原告蒋某,男,生于1972年12月23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黄意邦,重庆梁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女,生于1973年11月18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黄宝存,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娟,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原告蒋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蒋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刘曾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高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