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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建成与相入村、王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成,相入村,王建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7民初1758号原告杨建成,居民。被告相入村,居民。被告王建敏,居民。原告杨建成与被告相入村、王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邱孟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相入村、王建敏偿还原告杨建成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相入村、王建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建成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如被告相入村、王建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相入村、王建敏承担。该费用原告杨建成已预交,被告相入村、王建敏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建成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邱孟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宗家书 记 员 李立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