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陈某、任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任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4刑初328号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任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16)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任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子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任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6日至3月3日期间,被告人陈某伙同任某甲在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丽樟村晒场头采用“骨牌牌九”的形式开设赌场,招揽单某乙、单某甲等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7200余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任某甲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200元,该款项现已扣押在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任某甲供述,证人单某甲、厉杰、朱某甲、单某乙、何某甲、任某乙、杨某甲、杨某乙、任某丙、朱某乙、何某乙、赵某、徐某、杨某丙、刘某、谢某、厉生强、朱某丙、罗某、梁某、陆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任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甲归案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日缴纳);二、被告人任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日缴纳);二、扣押在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雪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银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赌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