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4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仕雄申请执行遵义市民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仕雄,遵义市民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4执263号申请执行人王仕雄,男,1977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遵义市民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余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仕雄与被执行人遵义市民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黔织民初字第2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遵义市民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一次性支付所欠原告王仕雄板材货款47500元,违约金51852.18元,交纳案件受理费958元、执行费1390元,共计人民币101700.18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遵义市民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有银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遵义市民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1700.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段家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杰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