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于金光与陈国防、马伟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金光,陈国防,马伟东,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1049号原告:于金光,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工人,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董红旗,河北新骅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国防,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司机,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马伟东,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南环路****号。负责人:张丽华,经理。原告于金光与被告陈国防、马伟东、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金光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国防、马伟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告于金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金光撤回对被告陈国防、马伟东的起诉。审判长 魏云良审判员 吕旭礼审判员 丁金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陆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