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4刑初10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9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杨智慧,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尚伟杰,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6)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皓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杨智慧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张某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橡树玫瑰城浙江物流专线后面一间出租房内开设无名游戏厅,购置捕鱼机、草花机向他人提供赌博服务。同年12月26日23时许,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该游戏厅涉嫌利用赌博机赌博,当场查获捕鱼机3台,草花机1台,现金20200元,POS机票据共16张。经查,16张中共支付票据金额共计136500元人民币。2015年4月2日,民警在新密市嵩山大道中段瑞居苑宾馆将张某抓获。张某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人冯某、于某、毛某、刘某甲、魏某、王某甲、刘某乙、王某乙的证言,书证、物证,年龄证明等证据,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张某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橡树玫瑰城浙江物流专线后面一间出租房内开设无名游戏厅,购置捕鱼机、草花机向他人提供赌博服务。同年12月26日23时许,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该游戏厅涉嫌利用赌博机赌博,当场查获捕鱼机3台,草花机1台,现金20200元,POS机票据共16张。经查,16张中共支付票据金额共计136500元人民币。2015年4月2日,民警在新密市嵩山大道中段瑞居苑宾馆将张某抓获。张某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委托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司法局对张某是否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进行调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司法局经调查形成评估意见为同意接受张某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张某在侦查阶段对上述指控事实均有供述,在开庭过程中对上述犯罪事实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2、证人冯某、于某、毛某的证言,证明其在张某开设的赌博机游戏厅内上班及分工情况等。且证人冯某、于某、毛某对现场予以指认,有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附卷。3、证人刘某甲、魏某、王某甲、刘某乙、王某乙的证言,证明其在上述赌博机游戏厅参与赌博等事实。4、公安机关在游戏厅内查获的现金及现金照片,证明在被告人开设赌场查获的赌资数额为20885元。5、POS机小票交易清单,证明在游戏厅内查获为付赌资通过POS机支付票据为16张,金额共计136500元人民币。6、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赌博机及查获的赃款予以扣押等。7、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司法局出具的评估意见,证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司法局同意接受张某社区矫正。8、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说明、查获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无前科情况,年龄证明等证据附卷,与相关证据相互印证,佐证了案件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幅度以内确定刑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被告人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故可依法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扣押的未随案移送的涉案赃款202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志强人民陪审员 沈志萍人民陪审员 吴新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