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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金乡县人民法院与李永革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乡县人民法院,李永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622号申请执行人金乡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邵继军。被执行人李永革。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罚金一案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5)金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亚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