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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2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唐西亚申请刘总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西亚,刘总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2执46号申请执行人唐西亚,男,汉族,1976年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总建,男,汉族,1958年6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唐西亚与被执行人刘总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唐西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3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刘总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文 辉审判员 曾雪梅审判员 余世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笔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