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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黄占海与马吉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占海,马吉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888号原告黄占海。委托代理人张国利,山东忠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马吉伟。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址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5号万达广场写字楼D座23层2302室。负责人魏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红梅,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黄占海与被告马吉伟在2016年4月14日发生交通事故,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马吉伟驾驶的鲁A号面包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占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马吉伟驾驶的鲁A号面包车予以扣押至宁津县众合停车场院内,扣押期限为2016年4月28日--2017年4月27日,扣押期间不准变卖、过户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松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齐荣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