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3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尹泽怀与连云港富邦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泽怀,连云港富邦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380号原告尹泽怀,居民。被告连云港富邦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路新浦区环境管理处综合楼04号门面。法定代表人王志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车树新,该公司工程造价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浩,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泽怀与被告连云港富邦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泽怀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泽怀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泽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30元,减半收取4665元,由原告尹泽怀负担。审 判 长 马晓永代理审判员 姬凡雅代理审判员 孔令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飞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