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民终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郑海清与唐小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海清,唐小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民终2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海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小南。上诉人郑海清因与被上诉人唐小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5)潭民一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向上诉人送达《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前述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审受理费3320元,但上诉人未按该通知要求向本院缴纳。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开庭审理本案过程中,当庭再次通知上诉人在庭审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审受理费或办理缓、减、免审批手续。现上诉人仍未按本院通知缴纳二审受理费,也未到本院办理缓、减、免缴审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海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5)潭民一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亮代理审判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刘娇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谭 茜所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