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3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佳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旭宇恒辉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四川旭宇恒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653号申请执行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志远。被执行人四川旭宇恒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408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1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佳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旭宇恒辉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四川旭宇恒辉科技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武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及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