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4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厚义与杨峰、徐耀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厚义,杨峰,徐耀全,徐耀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485-1号原告陈厚义。被告杨峰。被告徐耀全。被告徐耀斌。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48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经原告陈厚义的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徐耀斌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绿地新都会B地块1栋1单元29层3号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徐耀斌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绿地新都会B地块1栋1单元29层3号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张小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