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03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方介、肖庆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方介,肖庆条,王玲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03250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425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刚。委托代理人:陈庆养,该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徐贤格,该银行职员。被告:肖方介。被告:肖庆条。被告:王玲妹。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方介、肖庆条、王玲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绍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汤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