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6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赵荣星诉青岛港(集团)港务工程有限公司春秋装饰园市场经营分公司、青岛港(集团)港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荣星,青岛港(集团)港务工程有限公司春秋装饰园市场经营分公司,青岛港(集团)港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6614号原告赵荣星,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委托代理人叶何贵,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港(集团)港务工程有限公司春秋装饰园市场经营分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青岛港(集团)港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荣星诉被告青岛港(集团)港务工程有限公司春秋装饰园市场经营分公司、青岛港(集团)港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荣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荣星负担。审判员 刘正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俊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