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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执7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杨雷与施冠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雷,施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7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雷,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住乐清市。被执行人施冠峰,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雷与被执行人施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银行帐户无足额存款,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在本市的房产,暂不处置,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已在乐清市广播电视台上予以曝光。现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对本案尚未履行的执行款30000元及利息先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382执7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高春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阮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