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张卫东、宜城市楚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宜城市楚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庄启铮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东,宜城市楚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庄启铮,马宽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494号原告张卫东。委托代理人李咏,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程涛,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宜城市楚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宜城市楚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代理人覃明政,宜城市楚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汪小波,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启铮。委托代理人舒宇虹,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宽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东诉被告宜城市楚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庄启铮、马宽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卫东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张卫东负担。审判长 陈明军审判员 何永华审判员 罗学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瑞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