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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执恢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宋某某、王某某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宋秋生,王春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恢28号〔2016〕黑02**执恢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洪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宋秋生,男,,汉族,农民,住讷河市二克浅镇。被执行人王春颖,女,,汉族,农民,讷河市二克浅镇。申请执行人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宋秋生、王春颖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讷商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需要法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讷商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聂鹏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