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2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衡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衡南县铁丝塘镇花瑔小学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衡南县铁丝塘镇花瑔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2执113号申请执行人衡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衡南县云集镇新县城公园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邓河平,局长。被执行人衡南县铁丝塘镇花瑔小学,住所地衡南县铁丝塘镇花泉村。负责人何萍,校长。申请执行人衡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422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经查实,被执行人衡南县铁丝塘镇花瑔小学及其负责人何萍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衡南县铁丝塘镇花瑔小学及其负责人何萍在银行的存款18170元予以冻结或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仲元审判员 陈三平审判员 许志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