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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黄永贵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永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722号罪犯黄永贵,男,汉族。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贺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永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以(2013)桂刑三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5年5月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对罪犯黄永贵予以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黄永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永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3月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4.4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永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永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24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蒙佩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