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张 某 某 诉 孙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1940号原告:张某某,住址:前郭县。被告:孙某某,住址: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某申请撤回对孙某某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对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惠玉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翠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