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4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浙江广盛海运有限公司、浙江涌禾运输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浙江广盛海运有限公司,浙江涌禾运输有限公司,张林海,柴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473-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负责人:张利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广盛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张林海,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涌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顾完平,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林海。被执行人:柴美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473-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4月14日,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浙江广盛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广盛56”船。同日,马庆干(公民身份号码)以人民币56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向买受人马庆干移交了该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停泊在舟山港马峙锚地的“广盛56”船的全部查封、扣押措施。二、“广盛56”船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马庆干所有。该船的原所有权、光船租赁登记及设定的抵押权自动注销。三、买受人马庆干可持本裁定书到船舶管理机构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华刚执 行 员 吴献平执 行 员 全军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汪姣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