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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2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安徽詹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华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詹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85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詹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环南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15344273-1。法定代表人:詹权胜,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华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黄线,组织机构代码:77738633-6。法定代表人:杨忠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徽詹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华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宁民二初字第005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4187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华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二初字第005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浩审判员 张晓根审判员 汪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