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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2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宝鸡市渭滨区包装材料厂诉被告宝鸡市美神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渭滨区包装材料厂,宝鸡市美神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2民初1193号原告宝鸡市渭滨区包装材料厂。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西五路。法定代表人杨建文,厂长被告宝鸡市美神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东五路法定代表人魏宏斌,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渭滨区包装材料厂诉被告宝鸡市美神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渭滨区包装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由原告宝鸡市渭滨区包装材料厂承担,其余72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巴 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玉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