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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2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宏英、李凤英诉被告沈阳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英,李凤英,沈阳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5民初2672号原告王宏英原告李凤英委托代理人王宏英被告沈阳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延华委托代理人张雨诗原告王宏英、李凤英诉被告沈阳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辉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历贺独任审理,并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凤英委托代理人即原告王宏英、被告金辉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雨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权属证书;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被告金辉公司辩称,逾期办证不是开发商的责任,是政府��房产局的义务与开发商无关。原告所购房屋的初始批复登记已于2015年2月5日下发,开发商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办理房产证是房产局的责任。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原告为买受人,被告为出卖人。双方约定原告购买由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商品房,建筑面积74.11平方米,总价款264365元。关于产权登记,双方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交纳了全部购房款,被告于2009年8月6日向原告交付了商品房。商品房交付后,被告于2015年2月5日办理完毕商��房权属登记初始备案手续。现原、被告因办证事宜协商未果,故原告于2016年4月8日起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入住通知单、初始登记备案批复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本案原、被告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关于原告主张的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的问题。因原告所购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现已具备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条件,而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是被告应尽的合同义务,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阳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王宏英、李凤英办理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商品房的产权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沈阳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历 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冰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