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7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苏某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27刑初8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5月6日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景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亚静、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8日晚23时左右,被告人苏某未经解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解某经营的玛丽艳美容美体门市部的卷帘门撬开,强行闯入,并与解某发生争吵,后将解某打至轻微伤。本院另查明,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景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苏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解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景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及物品照片、景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景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伤情鉴定意见书、协议书、赔偿协议、谅解书、收到条、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抓获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在未经被害人解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卷帘门撬开,强行闯入解某居住的玛丽艳美容美体门市部,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苏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与被害人解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且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住宅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徐 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振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