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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枣刑执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继虎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继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416号罪犯王继虎,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1999)枣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继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鲁刑执字第881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刑期自2001年8月27日起至2021年8月26日止);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九日,本院作出(2006)枣刑执字第4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12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5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继虎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继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继虎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继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继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1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