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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3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张禹佳、长春市吉发解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张禹佳,长春市吉发解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3民初672号原告: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景阳大路3288号高力汽贸城A-1-2。法定代表人:郑国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莉莉,客户经理。被告:张禹佳,女,汉族,1989年10月11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长春市吉发解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富锋镇迎新村(高架桥西侧)。法定代表人:汤忠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禹佳、长春市吉发解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张禹佳所购买的由吉林省万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双公路以南、绕城高速以西,项目名称:恒大翡翠华庭,第1[幢]1[单元]402号房,丘地号:3-71/3-22(402),合同编号:0000000000579761,建筑面积为132.37平方米的房屋,并由原告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告张禹佳所购买的由吉林省万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双公路以南、绕城高速以西,项目名称:恒大翡翠华庭,第1[幢]1[单元]402号房,丘地号:3-71/3-22(402),合同编号:0000000000579761,建筑面积为132.37平方米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叶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