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2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大连华升精密铸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赵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华升精密铸件制造有限公司,赵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331号原告大连华升精密铸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华。委托代理人刘吉权,辽宁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华升精密铸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军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华升精密铸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后为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1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蕾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