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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昝燕与吴忠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昝燕,吴忠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字第1456号原告昝燕。被告吴忠泽。本院在审理原告昝燕与被告吴忠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昝燕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忠泽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昝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昝燕撤回对被告吴忠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438元,由原告昝燕承担。审判员  彭有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小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