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2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王成军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成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700号罪犯王成军,男,汉族,文盲,1962年8月15日出生,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3日作出(2001)盐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成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7日作出(2003)���刑执字第62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成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4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08年4月8日、2011年1月18日、2013年8月1日作出(2008)、(2010)、(2013)宁刑执字第1657号、第12207号、第493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成军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5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王成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王成军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院认为,罪犯王成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成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5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