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文某、余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文某,余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583号原告李某,男,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文某,男,住陕西省汉中市。第三人余某某,男,住陕西省汉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文某、第三人余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李善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