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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8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淑慧与申伟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慧,申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8539号申请执行人王淑慧,女,1958年3月29日出生,北京万佳方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申伟杰,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职业不详。王淑慧与申伟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丰民初字第066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申伟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淑慧房屋租金七千四百二十元。二、被告申伟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淑慧违约金一万零六百元。三、驳回原告刘洋的诉讼请求。判决书生效后,申伟杰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王淑慧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申伟杰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85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盖平山代理审判员  张蜜蜜代理审判员  赵 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靖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