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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吴宝林与陈福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宝林,陈福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4民初1221号原告吴宝林。被告陈福江。原告吴宝林与被告陈福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诸葛金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前,被告自原告处赊购猪饲料,至2016年1月20日累计拖欠原告饲料款92000元,被告于当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款手续,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货款92000元。被告陈福江承认原告所诉。经本院审查,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承认,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因给付日期不能达成一致,故依法判决如下:被告陈福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宝林货款92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陈福江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诸葛金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花  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