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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积国与张积茂不动产登记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积国,张积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张积国。被执行人张积茂。申请执行人张积国与被执行人张积茂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19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执行中,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自行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民初19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永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永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