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积国与张积茂不动产登记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积国,张积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张积国。被执行人张积茂。申请执行人张积国与被执行人张积茂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19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执行中,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自行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民初19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永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永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