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刑初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曹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81刑初第5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个体户。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12月4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同年12月24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8日经本院决定,冷水江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冷检公诉刑诉(20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曹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若谷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童益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4日晚,被害人何某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添加了名为“奋斗中”的被告人曹某为好友,两人互留了手机号码。2015年11月5日下午,两人在冷水江市见面。之后几天,两人通过微信频繁联系。2015年11月9日下午,两人又相约在冷水江市城区见面。19时许,何某、曹某见面后一起逛街,其后两人入住房晖大厦505房。后曹某趁何某熟睡之际将何某的一部华为手机、二个黄金手镯、一个黄金吊坠、一串玉珠和一副黄金耳环盗走,并将黄金首饰销赃。所得赃款被曹某开支。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1099.39元。2015年12月3日16时许,被告人曹某在娄星区其自营的商店内被抓获到案。到案后,曹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行为。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曹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何某经济损失16000元,何某请求对曹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开房票据、购物凭证、谅解书及收条、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人候某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曹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了娄底市娄星区司法局对被告人曹某是否适宜社区矫正进行社会调查。娄底市娄星区司法局经调查后建议对被告人曹某实行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的家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曹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被告人曹某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后所提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综上,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曹某的刑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限被告人曹某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持本判决书原件到娄底市娄星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肖若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喻铱林附件: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