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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5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重庆美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熊小琴、程德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美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小琴,程德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5618号原告重庆美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转盘西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3655575-4。法定代表人郑荣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德芳,女,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熊小琴,女,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程德敏,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审理原告重庆美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小琴、程德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美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美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美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绪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