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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海科工业有限公司与周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科工业有限公司,周杰,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1671号原告海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滨江街道珠海路1号内1号房。法定代表人徐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林林,该公司员工。被告周杰。委托代理人邱向忠,江苏清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壕,江苏清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滨江街道珠海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建,董事长。第三人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滨江街道珠海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科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本院依法追加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案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作为两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海科工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海科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建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