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3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蒋小庆与辛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小庆,辛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3550号原告蒋小庆。被告辛鑫。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小庆与被告辛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蒋小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会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