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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3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蒋小庆与辛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小庆,辛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3550号原告蒋小庆。被告辛鑫。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小庆与被告辛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蒋小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会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