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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曲喆与吴世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喆,吴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176号申请人曲喆,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1101011973********,住北京市安华西里一区**号楼1004。被执行人吴世平,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512241973********,住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润泽悦溪925-3-1101。我院对曲喆与吴世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的2014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275号执行证书已经生效。因吴世平未主动履行,曲哲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吴世平所有的北京市朝阳区水岸庄园925号楼10层3单元1101号房屋进行司法拍卖。刘政依法参与竞拍购得该房屋。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由刘政办理北京市朝阳区水岸庄园925号楼10层3单元1101号房屋过户所需缴纳税费等事宜。代理审判员  李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