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02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吴志新与张斌钢、缪春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新,张斌钢,缪春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898号原告吴志新。委托代理人熊辉,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俊杰,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斌钢。被告缪春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新诉被告张斌钢、缪春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具体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志新的起诉。本案已收诉讼费2496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易德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小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