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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吴志新与张斌钢、缪春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新,张斌钢,缪春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898号原告吴志新。委托代理人熊辉,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俊杰,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斌钢。被告缪春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新诉被告张斌钢、缪春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具体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志新的起诉。本案已收诉讼费2496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易德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小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