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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4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宁志红与康永刚、康秀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志红,康永刚,康秀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龙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4民初748号原告宁志红,农民。被告康永刚,农民。被告康秀辉,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龙支公司,住所地卢龙县卢龙镇迎宾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张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龙支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志红与被告康永刚、康秀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宁志红负担。审判员  尹国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万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