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孙小虎、薛典梅与李国林、李陈民间借贷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虎,薛典梅,李国林,李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776号原告:孙小虎,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薛典梅,女,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以上两位原告的共同代理人:王宇光,滁州市琅琊区西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国林,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李陈,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孙小虎、薛典梅与被告李国林、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雪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刘雪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钱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