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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孙小虎、薛典梅与李国林、李陈民间借贷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虎,薛典梅,李国林,李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776号原告:孙小虎,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薛典梅,女,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以上两位原告的共同代理人:王宇光,滁州市琅琊区西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国林,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李陈,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孙小虎、薛典梅与被告李国林、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雪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刘雪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钱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