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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3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与杜江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杜江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3133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胜利东路39号中兴商贸大厦9楼906室。法定代表人裘子键。被告杜江灿。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诉被告杜江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江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迎龙 来自: